后来,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努力经营,公园发展蒸蒸日上,石新社区居委会就欲收回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的经营管理权。官司打了8年,最终,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判决认定,双方于1999年签署的承包经营合同有效,均应按约定履行合同,观音山胜诉。 “官司赢了,但也结下了梁子。”陈老师无奈说。 作者查了一下相关规定,根据《森林法》第十七条规定: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以下简称集体林地)实行承包经营的,承包方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承包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承包方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转让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此前,公园就曾多次向市林业局申请办理林权证,但是市林业局不答复,不办理。公园管理方表示,市林业局在不通知公园,也未经公园方同意的情况下,就擅自两次把公园承包经营林地的林权证发放给石新社区,2005年发放9份林权证;2010年发放10份林权证,两批林权证上万亩的林地、森林和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利人均为樟木头镇石新村委会。 代理过观音山案件的周律师表示,樟木头镇石新村委会明显侵犯了承包人黄淦波及观音山公园对承包林地、森林和树木应有的合法权益;而市林业局在明知二者存在承包合同关系及权属争议的情况下,还为樟木头镇石新村委会单方颁发林权证并确定全部权利,明显存在程序违法。 (小标题)借换证期间 违法改变林地性质 “之前,就有林业部门的领导找过我们黄董,想入干股观音山,不过被黄董拒绝了。”陈老师低声说,市林业局某些领导不仅两次擅自将观音山公园的林权证颁发给石新社区,还在为樟木头石新社区2010年办理林权证新证更换2005年旧证期间,擅自改变林地性质。 公园管理方向作者出示了东莞市林业局的告知书。 “我们有存档林业部门发给石新村委林权证的复印件。”陈老师介绍,在2005年3月29日,市林业局为樟木头镇石新村委会颁发了林权证9份,林地面积6484.5亩(其中树种林种为松树防护林3209.7亩(公益林)、松树用材林3274.8亩)。 2010年10月19日,市林业局又为樟木头镇石新社区换发林权证10份,林地面积14341亩(其中树种林种为荔枝经济林5464.7亩、针阔混特种林7842.2亩、马尾松用材林1034.1亩),该批林权证的森林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的权利人为樟木头镇石新社区居民委员会7225.8亩,其余森林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的权利人为东莞市樟木头镇石新股份经济联合社7115.2亩。 比较2005年3月29日市林业局为樟木头镇石新村委会颁发林权证9份和2010年10月19日换发林权证10份,明显存在违法将禁止采伐的生态公益林松树防护林3209.7亩,借换证擅自改变为限额采伐的商品林范围内的荔枝经济林、用材林等其它树种林种的严重问题。 而在市林业局的信访答复书中称,樟木头镇石新社区2010年换发的10份林权证等级为公益林面积为3934.5亩,比2005年旧证登记为公益林的面积3209.7亩还多,不存在“借换证擅自改变为限额采伐的商品林范围内的荔枝经济林、用材林等其它树种林种的严重问题。” 市林业局为石新社区村委2005年发放9份林权证,林地面积6484.5亩;而2010年发放林权证10份,林地面积林地面积是14341亩,比2005年多出7856.5亩。所以,此答复明显存在偷换概念,扭曲事实,并不能颠倒借换证期间擅自改变林地属性的客观事实。公园管理方表示,不管是公益林还是商品林,根据上述的《森林法》第十七条规定,市林业局在未通知公园,未经公园方同意的情况下,就擅自就把公园承包经营林地的林权证发放给石新社区,明显存在发证程序违法、违规,完全属于侵害观音山公园的合法权益。 当作者问及观音山公园的毁林违建、总体规划、改变林地性质等问题何时能解决时? 公园管理方表示,目前,还要看主管部门的态度,希望上级主管部门,督促其东莞市林业局纠正其敷衍、不实态度,聚焦“工作落实、为民办事、加强法制、营商环境”存在的作风突出问题,期待能在此稳企纾困期以公平、公正、公开的方式,尽快解决公园发展问题,并对相关部门相关人员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应依法追究责任,保障国家森林公园健康、持续、有序发展。 “来观音山工作整整20年了,吉祥路两边的树,记得还是黄董带我们一路种上去的。”走之前,陈老师拉着作者的手说,希望能客观公正的报道出来,千万不能让林业“蛀虫”,蚕食了国家资产。 近日,作者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官网获悉,广东省林业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视频会议在广州召开。会议要求,2022年全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精神和十二届省纪委七次全会部署要求,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以永远在路上的坚定执着,持之以恒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以扎实工作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观音山公园风景图一览: |